2026年1月1日起,增值税法正式施行,增值税将迎来重大变化!在这里,我们针对增值税重点条款做了一个深度解读系列。
本文是增值税法重点条款讲解的第五篇内容,主要给大家聊一下增值税法中增值税的最新税率,主要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规定、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规定、兼营行为税率的确定,以及混合销售税率的确定。
一、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规定
增值税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的税率规定,依旧是四档:13%、9%、6%,以及零税率。具体税率表参考如下:
与现行规定相比,增值税法在税率上变化,主要有两点:
1、9%税率销售或进口列明货物中,第一项去掉了“粮食等”三个字,并删除了兜底条款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”。
2、删除了条款:税率的调整,由国务院决定。即:取消了国务院可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权力,以后税率的调整,只能由法律来决定。
至于大家所期待的简并税率,比如去掉9%税率的事项,增值税法中并未体现,且预计短时间内,也不会发生。
在设定增值税税率上,其设定的基本逻辑跟之前一样,依旧是:
1、一般情况下,进项可以拿到13%,销项也规定是13%。
2、“营改增”过来的一些项目,虽然进项有大量的13%项目,但也有相当的人力占比,所以折中税率为9%。
3、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紧密相关的,农产品、自来水、图书、饲料等,税率有所优惠,定为9%。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电不是9%,而是13%。
4、人力为主的服务等项目,基本没有什么进项,税率设置的最低,只有6%。
5、鼓励出口,除特殊情形外,出口相关的是零税率。
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,零税率和免征,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。二者的区别,有很多人分不清楚,在这里简单说一下:
1、零税率:本应征税,但税率设置为0,让销项成为0。同时,进项可以抵扣,不仅不用交税,还可以退税。
2、免税,本应征税,但给予免征。但其销项免税的同时,进项也不得抵扣,相比零税率差了一点意思。
二、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规定
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: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。
增值税法中,未体现简易计税的5%征收率事项,只保留了3%一档征收率,并删掉了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”,这意味着:5%征收率,将被取消。
以后不动产转让、不动产出租、劳务派遣等,在简易计税下,征收率会由5%变为3%,这对相关行业来说是个利好。现行5%征收率主要适用情形,参考如下:
三、兼营行为税率的确定
增值税法用“两项以上应税交易”的表述,替代了现行的“兼营”概念,这里我们方便大家理解,依旧用兼营行为。
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:
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、征收率的,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、征收率的销售额;未分别核算的,从高适用税率。
与现行规定相比,基本没有实质变化,只是表述上更加精准、更加全面。
四、混合销售税率的确定
增值税法用“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、征收率”替代了现行的“混合销售”概念,这里我们为了方便大家理解,依旧用混合销售。
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:
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、征收率的,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、征收率。
与现行规定相比,混合销售的变化比较大,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:
1、对混合销售的定义变了
按照36号文规定,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,只有货物+服务这一种组合,被界定为混合销售。
像13%的货物+9%的货物,9%服务+6%服务,13%劳务+9%服务,13%货物或13%劳务+9%不动产、13%货物或9%服务+6%无形资产转让等,都不算混合销售。
而根据增值税法规定,只要一项应税交易中,涉及两个以上税率、征收率,就属于混合销售。
等于是,混合销售扩围了。
2、税率的确定方式变了
36号文对于混合销售的计税原则是“从主业”的税率计税;而增值税法改为: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、征收率。
即:不再看企业的整体销售情况了,而是看当笔交易中的主要业务情况了。
但如何判断当笔交易中的主要业务呢?目前还未明确,我们预计,大概率还是看销售额。
如果是看销售额的话,那么一笔交易额中,哪种业务分配的多一点,这就有很大的调整空间了。
当然,具体的落地规则,还是要等相关配套文件,才能明确。
另外,一直以来,什么情况下算兼营?什么情况下算混合销售?很多人分不太清楚,我们在这里也简单说一下我们的看法,供大家参考。
实质上来讲,混合销售是一项应税交易,兼营行为是两项以上应税交易。
一般情况下,实践中,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判断的原则主要为:交易各组成部分是否有内在联系,是否不可分割。
比如,某酒店,客房内会摆放一些方便面、矿泉水进行销售。
那么,酒店提供了住宿和销售货物两种应税交易,且二者相互独立,没有内在联系,可以分割,属于兼营行为。
再比如,某公司主营货物的批发零售,销售货物会负责把货物送到客户的指定地点。如果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,会计上也单独核算,是否可以算作兼营行为?
答案是不可以,因为在这一笔交易中,货物买卖与运输是不可分割的整体,存在内在联系,即便分开签订合同,也不能改变混合销售的实质。
当然,以上是一般情况,实务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,比如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:
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、机器设备、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、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,应分别核算,分别适用不同税率、征收率。
对于特殊情况,需要特殊对待,并且利用得当的话,还能少交一些税款。
最后,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,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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